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3执6296号
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3民初14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案款1163974.05元,交纳执行费13900.73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150073.32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629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
年9月21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