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206民初457-1号
原告河南省宏达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苑区光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北工冶金设备制造厂,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一重厂西39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宏达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北工冶金设备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宏达炉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宏达炉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宏达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0.00元,减半收取3405.00元,由原告河南省宏达炉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