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达炉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宏达炉业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北工冶金设备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206执保23号
原告河南省宏达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齐齐哈尔市北工冶金设备制造厂,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宏达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北工冶金设备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河南省宏达炉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齐齐哈尔市北工冶金设备制造厂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西分理处帐号0902054909221008465金额38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一年。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支取或解除,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