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联胜建筑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联胜建筑有限公司与**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402民初19号
原告双鸭山市联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职务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鸭山市联胜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在市信访办协调下已经协商解决,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鸭山市联胜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