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联胜建筑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联胜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402民初19号
原告双鸭山市联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职务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鸭山市联胜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在市信访办协调下已经协商解决,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鸭山市联胜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