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联胜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联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502民初1339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双鸭山市联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五马路东平行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市联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