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联胜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付春兰诉被告江怀东、双鸭山联胜建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7528民初254号

原告:付春兰,女,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川镇东兴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海、耿亚军,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怀东,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新都元B栋7单元5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秋,黑龙江省方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晓光,黑龙江李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鸭山市联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五马路东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丽,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双鸭山市联胜建筑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65栋1单元602室。

被告: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二马路。

法定代表人:李宝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远,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双鸭山市宝山区农垦社区。

原告付春兰与被告江怀东、双鸭山市联胜建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付春兰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春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宗伟

审 判 员  韩柏彦

人民陪审员  孟令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贾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