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22财保591号
申请人:***,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玉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99号黄河绿园小区10号楼2单元12号。
法定代表人:徐明,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玉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肇源县水务局未付的工程款26万元。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玉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肇源县水务局未付的工程款26万元。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姗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房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