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玉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玉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382执保108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玉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玉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xx市xxxx局的工程款,保全数额37850元。申请人***以赵某名下xx银行62xxxxxxxxxxxx00账户13000元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玉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xx市xxxx局的工程款3785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担保人赵某名下xx银行62xxxxxxxxxxxx00账户,冻结金额13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98元,暂由申请人***负担,待案件裁判时由法院确定最终负担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2021)黑0382民初216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