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玉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玉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28民初482号
原告:***,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国家干部,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告:黑龙江省玉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99号黄河绿园小区10号楼2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史洪玉,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勇,系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友谊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玉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玉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玉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7元,减半收取135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韩 锋
审 判 员  姜源泉
人民陪审员  冯晓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