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523民初2061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岭,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敏(系***妹妹),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宝清县。
第三人:黑龙江省玉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黄河绿园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591907279R(8-1)
法定代表人:史洪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涛,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运营经理,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黑龙江省玉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计9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伟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初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