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玉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玉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23民初342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4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告:黑龙江省玉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康顺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591907279R。
法定代表人:徐明,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玉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江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