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224民初5595号
原告:赵金柱,男,汉族,1987年4月7日生,住铁岭县。
被告:昌图县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十八家子乡金家村**。
法定代表人:佟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2日生,农民,住昌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柱诉被告昌图县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昌图县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