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昌图县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2民终16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图县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十八家子镇金家村**。
法定代表人:佟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衡,辽宁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贤,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柱,男,1987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铁岭县。
原审被告:王金,男,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项目部经理,住昌图县。
上诉人昌图县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金柱、原审被告王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4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昌图县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脚手架工程分包给赵金柱,赵金柱又转包给被上诉人***,原审认定上诉人昌图县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依据是否充分,案由确定为劳务合同是否正确。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王金与孟令民的承包合同,证明王金包给赵金柱的安装维护拆卸工程没有做完,王金转包给孟令民,由孟令民施工完毕,是否属实,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是否与孟令民施工的外墙保温有关,其施工的工程是否已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同时昌图县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结算全部工程款一并予以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4民初3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昌图县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晶
审判员 贾春红
审判员 李雪莹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颖
书记员宋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