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4民初11557号之一
申请人: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北海风尚嘉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2212268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红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枫香镇苟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JYLXX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阿仪、黄青青,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红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黔0304民初115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遵义红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698033.00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遵义红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69803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耀
书记员孔德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