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03执保53号
申请人:遵义顺禾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街道保利未来城市A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UHMN8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北海路**北海风尚嘉苑小区**信用代码:915203007221226831。
法定代表人:徐四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遵义顺禾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黔0303民初240号】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顺禾吉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100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