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09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花园张***18-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91号北海风***小区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13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申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