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

***与芜湖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207民初字第2045号
原告:***,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非,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传江,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875529159(1-1)。
法定代表人:翁世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磊,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91417229X。、
法定代表人:李修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芜湖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芜湖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从权
审 判 员 张 川
审 判 员 刘 慧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云程
书 记 员 陶 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