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民终4140号
上诉人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63元,减半收取11381.5元,由上诉人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炜 审判员 朱 佩 审判员 马作彪
书记员 侯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