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03民初5475号
原告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男子汉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36元,减半收取计3768元,由原告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扬
法官助理 宋建道
书 记 员 葛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