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

淮安市晟达架业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7227号
原告:淮安市晟达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桂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福海,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修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安市晟达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淮安市晟达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晟达架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晟达架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淮安市晟达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兆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祯
书 记 员 赵朱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