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5419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镇工业集中区环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2222249X6。
法定代表人:陈长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敬业,淮安市清江浦区维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经济开发区横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91417229X。
法定代表人:李修明,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1)苏0812民初54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执行部门依据上述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等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本院(2021)苏0812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还款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2021)苏0812民初541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