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8631号之二
原告: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修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恽奎银,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长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婷婷,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10520元,由原告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广兄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小淮
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