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86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修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恽奎银,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长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婷婷,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苏0812民初86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申请人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2021)苏0812民初86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广兄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小淮
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