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403执221号
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启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启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403民初14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启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1846.59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2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私下已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403执22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2月24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