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1676号
原告:天津九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西堤头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启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街道农贸市场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天津九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启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九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九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九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天津九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