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九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启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1676号 原告:天津九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西堤头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启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街道农贸市场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天津九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启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建中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九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九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九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天津九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