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百强标牌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郑州百强标牌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金根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2民初7177号
原告:郑州百强标牌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康泰路与荥泽大道交叉口西北侧****小区2号楼1单元19层1904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京城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周**,任经理。
原告郑州百强标牌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根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百强标牌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庭下达成和解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百强标牌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