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百强标牌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郑州百强标牌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高县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宜高行初字第6号
原告郑州百强标牌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商城东路北商贸路西1幢2单元8层西北户。组织机构代码:78050776-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县财政局,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兴盛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郑州百强标牌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县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百强标牌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高县财政局已撤销其行政处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百强标牌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县财政局负担。
审判长张利
人民陪审员*兵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