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182执135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百强标牌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康泰路与荥泽大道交叉口西北侧荥正佳苑小区2号楼1单元19层1904房。
法定代表人:孙新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玉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关于郑州百强标牌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0182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了执行费162元。至此双方之间就本案别无任何纠纷。现就(2018)豫0182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