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2民初610号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百强标牌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康泰路与荥泽大道交叉口西北侧****小区2号楼1单元19层190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金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京城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百强标牌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金根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州百强标牌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河南金根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