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第五建筑总公司

某某、汕头市潮阳第五建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513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9年12月25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五建筑总公司。
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关埠镇港底开发区大街东面楼*****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汕头市潮阳第五建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汕阳法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五建筑总公司应分十期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602301.64元,第一期从2012年6月30日前归还16万元,此后每年的12月30日前归还16万元,在履行最后一期还款时应多归还2301.64元,至全款履行完毕。本案现已进入第六期还款期限,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五建筑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第六期还款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60000元,但被执行人付还60000元后以目前经济困难为由没有继续履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另经查询金融、工商、证券、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抵押于其他债权人名下并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址于汕头市潮阳区关埠镇港底开发区大街东面楼50-52号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列:粤房地证字第C3843093号)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五建筑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五建筑总公司履行了部分案款,对剩余债务因该公司现有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尚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8)粤0513执5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