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第五建筑总公司

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阳第五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民初2499号
起诉人: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1。
本院收到起诉人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泰公司)与汕头市潮阳第五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潮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潮阳公司向光泰公司支付货款85860元;二、潮阳公司向光泰公司支付截止至2020年12月16日的违约金13678.21元,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12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潮阳公司向光泰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四、诉讼费由潮阳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人光泰公司与潮阳公司双方签名的《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人光泰公司作为合同的供方,其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郑水强
审判员  李东才
审判员  陈采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依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