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第五建筑总公司

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阳第五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6322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2XL。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觅,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楠,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五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关埠港底开发区×××面楼50-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76。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五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汕头市潮阳第五建筑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五建筑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90.56元、保全费1086.28元,合计2376.84元(已由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全部由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慧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