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513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张锡明,男,汉族,1949年12月25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五建筑总公司。
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关埠镇港底开发区大街东面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存,总经理。
张锡明与汕头市潮阳第五建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汕阳法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五建筑总公司应分十期归还申请执行人张锡明欠款1602301.64元,第一期从2012年6月30日前归还16万元,此后每年的12月30日前归还16万元,在履行最后一期还款时应多归还2301.64元,至全款履行完毕。本案现已进入第八期还款期限,申请执行人张锡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五建筑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第七期还款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60000元。尔后,申请执行人张锡明同意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五建筑总公司付还100000元后,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锡明同意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五建筑总公司履行部分案款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0)粤0513执8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淑创
审判员 姚松辉
审判员 朱子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 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