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康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725执1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郓城康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5民初6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郓城康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有中央厨房一处(位于公司院内,面积约9317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郓城康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有中央厨房一处(位于公司院内,面积约9317平方米)。 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三、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正建
书记员  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