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康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725执11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郓城康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5民初6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郓城康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有中央厨房一处(位于公司院内,面积约9317平方米),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需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执行人郓城康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有中央厨房一处(位于公司院内,面积约9317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正建
书记员  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