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郓城康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鲁1725民初6489号
原告山东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康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士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郓城康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郓城康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享有的陈述、答辩、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原、被告签订了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为有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原告提交的涉案阶段工程的验收表,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阶段工程的工程量,现无证据证明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被告应负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涉案阶段工程款的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涉案阶段工程款360,500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由被告延付一天按应付而未付总金额的千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但此约定明显高于原告因被告未支付工程款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调整,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在原告提交的此阶段工程验收表中,只显示原告申请验收的时间,未显示被告验收的时间,被告未陈述通过验收的具体的时间,因此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可从2019年6月26日开始计算至工程款实际履行之日。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此规定,原告享有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被告中央厨房屋面网架工程,总面积约9317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553元,工程含税总价格为5,150,000元,对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约定签订合同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工程部造价的30%计1,545,000元,原告进入工地,部分杆件到场被告验收合格后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工程部造价的30%计1,545,000元,网架组装完毕被告书面验收合格后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工程部造价的30%计1,545,000元,彩钢板安装完毕被告书面验收合格后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工程部造价的7%计360,500元,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保证金为工程总造价3%,计154,500元。同时双方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项(含保证金),则每延付一天按应付而未付总金额的千分之二偿付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原告称前三期工程款被告已履行,未履行的是第4期工程款360,500元。审理中原告提交各阶段及整个工程被告出具的验收报告,在编号为SDJD-ZT190622001网架工程验收表中记载,原告申请对涉案阶段工程验收申请时间为2019年6月22日,被告对涉案阶段验收合格,同意进行下一阶段施工,但未显示被告验收的日期。对合同中约定的税款原告是否已履行,原告未陈述。
一、被告郓城康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0,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工程款360,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原告山东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郓城康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360,500元及违约金范围内,享有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山东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8元,减半收取3354,由被告郓城康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美仓
书记员  朱 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