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12执1440号
本院在执行山东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金乡县友缘冷藏有限公司、金乡县佳合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26日下达执行通知书,并当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未发现其它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812执14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宏
审判员 赵华光
审判员 祁云来
书记员 李振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