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3执15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
被执行人广西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6号楼626号。
法定代表人阳双庆,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广西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7]第28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7414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