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7民初1317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
被告:***,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
被告:吉安和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乾明巷23号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遂川县禾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遂川县禾源镇。
法定代表人:熊诗明。
原告****被告***、吉安和庆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遂川县禾源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梁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