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和庆建设有限公司

***与***、吉安和庆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6民初2250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吉安和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乾明巷**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80059377670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安和庆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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