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夏庄支行、青岛市城阳区顺达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4执182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夏庄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163916582P。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顺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家泊子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2647977975。
法定代表人栾素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5年1月***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庄社区,组织机构代码:2648415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夏庄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顺达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4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4日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4执18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解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