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新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新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新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2。

法定代表人:周丽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启清,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院**楼918iv>

法定代表人:张宗言,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新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傅启清、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5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良飞

审 判 员 钱 萍

审 判 员 金 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黄佳婧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