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义乌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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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66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义乌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259号(义乌市八方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郑可成,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2民初203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在本案申请执行前履行(2019)浙0782民初20383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义务。因此,本案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审判长蒋晓东
审判员金子丰
审判员邹欣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