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民终30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义乌市万家喜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街道益公山村。
法定代表人:季成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晨,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义乌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259号(义乌市八方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万家喜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义乌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20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209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义乌市万家喜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433元,上诉人义乌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133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金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