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1557号
原告: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9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金坚,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任殿余,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全梨针,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篁园路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篁园路边)。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齐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车站路200-16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全梨针。
原告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梨针、**、义乌市篁园路加油站有限公司、浙江齐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龚旭明
人民陪审员吴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