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齐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浩盛建设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8446号

原告: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

法定代表人:龚谦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中路**iv>

法定代表人:楼志军,系办事处主任。

第三人:浙江齐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新凉亭工业区iv>

法定代表人:全梨针,执行董事。

原告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浙江齐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建设有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在欠付工程价款491200元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审查,原告义***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1月6日变更为义***新材料有限公司,而本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国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郑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