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齐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执1151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浙***服饰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义乌市后宅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7640985。

法定代表人:陈佩佩。

被执行人浙江齐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新凉亭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52842883。

法定代表人:全梨针。

被执行人浙江弘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聚贤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685568028。

法定代表人:全梨针。

被执行人全梨针,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朱樟达,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陈佩佩,女,1968年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朱旦,女,1990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服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2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服饰有限公司等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373946.35元及利息损失。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服饰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服饰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服饰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服饰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服饰有限公司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服饰有限公司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佩佩等作出各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服饰有限公司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服饰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2执115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晓东

审 判 员 邹欣荣

审 判 员 金子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