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8697号
原告:金华市飞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沈店村沈店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贞、范含双,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众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戚继光路481号综合楼3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飞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众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飞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飞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飞源建材有限公司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元,由原告金华市飞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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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