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众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义乌市众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2286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义乌市众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戚继光路481号综合楼3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义乌市众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