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终6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坤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起鸣村山脚下8号。
法定代表人:金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艳芝,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望峰,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陈春仙,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赵凤森,男,194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骆小香,女,195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金涛,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审被告:陈效国,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陈晓霞,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义乌市瑞琪望峰商务酒店,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西路379号。
投资人:赵望峰。
原审被告:义乌市望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大陈一村。
法定代表人:赵凤森。
原审被告:浙江凯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
法定代表人:陈效国。
上诉人义乌坤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赵望峰、陈春仙、赵凤森、骆小香、金涛、陈效国、陈晓霞、义乌市瑞琪望峰商务酒店、义乌市望峰制衣有限公司、浙江凯歌制衣有限公司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2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坤圆建设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坤圆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坤圆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47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义乌坤圆建设有限公司、***各负担627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耘
审 判 员 楼 晋
审 判 员 胡 照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何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