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坤圆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坤圆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终6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坤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起鸣村山脚下8号。
法定代表人:金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艳芝,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望峰,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陈春仙,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赵凤森,男,194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骆小香,女,195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金涛,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审被告:陈效国,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陈晓霞,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义乌市瑞琪望峰商务酒店,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西路379号。
投资人:赵望峰。
原审被告:义乌市望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大陈一村。
法定代表人:赵凤森。
原审被告:浙江凯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
法定代表人:陈效国。
上诉人义乌坤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赵望峰、陈春仙、赵凤森、骆小香、金涛、陈效国、陈晓霞、义乌市瑞琪望峰商务酒店、义乌市望峰制衣有限公司、浙江凯歌制衣有限公司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2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坤圆建设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坤圆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坤圆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47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义乌坤圆建设有限公司、***各负担627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耘
审 判 员  楼 晋
审 判 员  胡 照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何亚运